您好!欢迎光临智慧消防加盟,万霖城市合伙人加盟,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安消一体化平台|智慧消防安消一体解决方案
服务热线
全国客服热线:

18301028119

消防知识

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要求是怎样的?

  •  一、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海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有条件的城市,应形成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消防立体布局和综合扑救体系;

      2、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二、陆上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和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应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站;

      3、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备用地,用地面积不宜小于一级普通消防站;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2处,其他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1处。

     

     

      九、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疏散场地应设置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临时起降点用地及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空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0m;

      2、用地及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栽种大型树木,上空不应设置架空线路。


     

      十、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且应具有城市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可结合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增加城市灾害紧急处置功能。

     淘宝专营店:http://shop155331931.taobao.com(点击链接进入店铺)

    关注微信公众号,观看万霖自主产品视频,搜公众号“A119XF”消防技术服务平台,关注后即可观看

     

     十一、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并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的要求。


     

      十二、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汽训、汽修、医疗等后勤保障功能。


     

      十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此类专职消防队数量可不计入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数量。


     

      十四、消防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2、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趸船 1艘

      消防艇 1~2艘

      指挥艇 1艘

      3、航空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飞机数量不应少于1架。


     

      十五、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具体落实城市消防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编制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1/500地形图),并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控制其用地性质和规模。

     

      三、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

      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灭火对象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辖区中心。


     

      四、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

      特勤消防站4900~6300㎡

      注:

      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③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五、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员集散地不宜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六、水上(海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应结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线有任务需要的水域设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海上)消防站至其服务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0~30km;

      4、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及选址条件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

     

     

     

     七、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海上)消防站宜设置在城市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处;

      2、辖区水域内有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或水域沿岸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在其上游处,并且其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不应设置在河道转弯、旋涡处及电站、大坝附近;

      4、水上(海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并且不应跨越铁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八、航空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航空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陆上基地宜独立建设,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设在机场建筑内,但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