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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进行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二)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1的规定。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表1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2的规定。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不允许

    不允许

    表2 汽车库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辆;当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单元之间除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机械式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300辆;总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4000㎡。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三、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且设汽车库检修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9m。


    1.疏散楼梯
    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数量,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00辆时,可设置1个楼梯间;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四、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时,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的一座计算。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汽车库、修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要求。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19m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响应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对于扑救汽车库火灾具有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更好的效果,对于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效力。泡沫-水喷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有关规定。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的有关规定。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的有关规定。


    (五)防排烟

     


    1.设置范围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设置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槽车的车库,因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和爆炸的物质,所以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排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设置范围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七)灭火器的配置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